· 頒布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文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
· 頒布日期:2020-02-19
· 執行日期:2020-02-19
· 時 效 性: 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 部門規章
目錄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注冊
· 第三章 執業
· 第四章 監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25日建設部令第150號發布,根據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管理,規范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造價工程師,是指通過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裝工程專業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資格認定、資格互認,并按照本辦法注冊后,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注冊造價工程師分為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和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全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并負責建立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實施本行政區域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
第五條 工程造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造價工程師自律管理。
鼓勵注冊造價工程師加入工程造價行業組織。
第二章 注冊
第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職業資格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為:
(一)取得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三)無本辦法第十三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第八條 符合注冊條件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初始、變更、延續注冊,通過全國統一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信息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報、受理和審批。
第九條 準予注冊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核發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注冊造價工程師按照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樣式以及編碼規則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印制;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分別印制。
注冊造價工程師遺失注冊證書,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延續注冊程序申請補發,并由注冊機關在官網發布信息。
第十條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初始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職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當年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五)外國人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申請初始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受聘于工程造價崗位;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第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申請延續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申請延續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對其前一個注冊的工作業績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注冊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申請變更注冊時,造價工程師本人和單位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并由注冊機關調查核實:
(一)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二)聘用單位為其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已辦理退休。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四)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五)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六)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七)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八)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者,在具備注冊條件后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五條 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咨詢等,具體工作內容:
(一)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與審核,項目評價造價分析;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預算編制和審核;
(三)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工程量和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四)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與管理;
(五)建設工程審計、仲裁、訴訟、保險中的造價鑒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造價指標的編制與管理;
(七)與工程造價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二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協助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開展相關工作,并可以獨立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設工程工料分析、計劃、組織與成本管理,施工圖預算、設計概算編制;
(二)建設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編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結算價款和竣工決算價款的編制。
第十六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 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根據執業范圍,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終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并簽字蓋章。
第十九條 修改經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簽字蓋章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注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造價工程師修改,并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超出執業范圍、注冊專業范圍執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執業的,應當到注冊機關辦理暫停執業手續,并交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適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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