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向購買方開具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在7月31日準備向其郵寄時發現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登報聲明作廢?
答:《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5 號)(注:由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4 號修改)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1995〕292 號)第二條規定,為便于各地稅務機關、納稅人對照查找被盜、丟失的專用發票,減輕各地稅務機關相互之間傳(寄)專用發票遺失通報的工作量,自 1995年8月1日起,對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要求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秶叶悇湛偩株P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國稅函〔1995〕292號同時廢止?!秶叶悇湛偩株P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48 號)第一條規定,取消 25 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 1)。其中,12 項(附件 1 所列第1-12 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即 2019 年 7 月 24 日起停止執行。附件 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 1 項證明名稱為“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證明用途為“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稅務機關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取消后的辦理方式為“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第二條第(二)項第 1 目規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5 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37 號、第 44 號修改)第三十一條中的“并登報聲明作廢”。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號)。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向購買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丟失后無需再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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